Friday, March 05, 2010

公民监督书:

请求依法监督国务院、公安部、各省级政府立即纠正户口管理
47年严重违法行为,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立即恢复法定户籍制度
摘 要(初稿):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宪法规定公民对各级人大、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我们是中国公民,要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涉及5亿公民重大户口权益以下事项:
1、要求国务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并要求国务院责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1)为已经迁移至新的经常居住地或常住地(最近连续居住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的3-5亿中国公民依法办理常住户口迁移;2)依户口登记条例统一全国户口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非法分类。
2、依法撤销以下与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严重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主要包括:(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2)《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5)《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6)《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7)与户口登记条例抵触的国务院其他户口管理规范性文件。
3、依法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与登记条例相抵触的暂住证、工作居住证、居住证、蓝印户口、户口登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责令国务院依法撤销与户口登记条例严重抵触的以下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2)《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13日颁布;(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公安部令第25号];(4)其他与户口登记条例相抵触的公安部户口管理规范性文件。
5、责令国务院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撤销各省级政府制定的与户口登记条例相抵触的暂住证、工作居住证、居住证、蓝印户口、户口登记登记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决定,如《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1985年北京市政府11号令)。

理由如下: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户口管理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设立公民的身份证明、政府通过户口掌握常住人口信息以便提供管理服务。其主要规定是:1)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口之分(第二条);2)公民常住户口应当登记在经常居住地(第六条),常住地变更时应及时迁移户口。
但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47年以来执行的,却是上述我们要求撤销的国务院、公安部、各省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户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拒绝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这些与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相抵触的下位规范性文件,非法设定公民户口迁移一律要公安部门批准和开具准迁证,非法设立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口,非法改变法定的户口迁移登记条件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条件,违法转授权地方政府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与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主要规定全面严重抵触,企图“废止”户口登记条例。从1963年公安部首次非法设立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开始,户口分两类的全国性违法已经存在47年;从《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首次非法设定全部户口迁移要公安部门批准并开具准迁证,户口迁移的全国性大规模严重违法已经存在了33年!
几十年来国务院、公安部、各地政府在户口管理上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拒绝执行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破坏国家法制统一,阻碍国家法治进步;2)造成全国3-5亿人人与常住户口分离,30多年来这些公民经常返回千里之外的原常住户口地办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结婚登记、婴儿上户口等,造成公民财富高达几万亿的巨大浪费;3)企图通过限制户口迁移限制人口向(大)城市集中,阻碍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早日实现;4)称北京等地外地户口常住人口为“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农业户口人则被蔑称为“农民工”(即农业户口的非农就业者),对我们进行人格侮辱和政策歧视,制造和加剧社会矛盾(如2007北京昌平区发生父杀婴的“户口杀人”案件);5)在社会福利、教育、选举权方面,对外地户口本地常住居民进行种种非法权利限制;6)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迁移成了某些人谋利的工具,滋生腐败;7)公安常住人口数据高度虚假,严重歪曲和低估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使户口的社会人口统计意义完全丧失,误导各级政府进行错误的管理决策。
由于公安部通过国务院多次发文件,狸猫换太子,掩藏户口登记条例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户口管理上长期违法行政,使公众错觉其长期实施上述下位的违法户口管理做法就是我国的户籍制度,因此有了“户籍改革”和“废除户籍”两派呼声。“户籍改革”派的主要诉求是户口自由迁移,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分类应统一为居民户口,但这些诉求户口登记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执行即可,因此根本不需要所谓的户籍改革。“废除户籍”派之所以主张废除户籍,是因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为由,对非本地户口的常住居民在社会福利、教育、就业等方面进行非法权利限制,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户口制度带来的,希望废除户籍制度来实现社会公平。其实他们不知道,这些社会不公都不是法定户口制度即户口登记条例的错。以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为借口采取的不公政策,违反的是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应由对应的法律去调整。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公民的教育权、就业权、社会福利权与常住户口相联系。“废除户籍”派错误地认为现行非法的户口管理做法是合法的、是法定户籍制度,认为各地非法与常住户口挂钩的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的不公也是合法的。其实只要监督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执行户口登记条例和教育法、劳动法和社会福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不公就会顷刻消灭。说户口上附加很多社会福利等诸多利益,是故意把户口问题说得很复杂,因而依户口登记条例自由迁移户口不可行、“户籍改革”难,为公安部门、各地政府继续拒绝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违法行政寻找“合理”的理由。实际是,常住户口上法定没有附加任何利益,只是被各地政府附着了一些教育不公、社会福利不公、就业不公等违法行为,这些所谓附加实际是对非本地户口公民正常权利剥夺的反面说法。
从技术层面看,“户籍改革”和“废除户籍”都属于立法问题,会经历漫长的时间,由于各界认识分歧巨大,短时期内很难达成共识和成行;而要求政府和公安部门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是依法行政问题,容易得多,有现成的法律摆在那儿,监督其执行即可。
户口法定没有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实际也没有此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几亿外地户口常住人口已经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的历史性自由迁移,非法限制他们户口随人迁移没有阻挡住任何人奔向幸福的坚定步伐。故执行户口登记条例随人迁移户口,不会发生人口涌向城市的情况。没户口,该来的还是来;有户口,不该来的还是不来。
依法治国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我们对此充满信心和抱有极大地期待,但关键是落实。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促进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请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国务院、公安部、各省级政府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全面恢复法定户籍制度即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撤销国务院和各省级人大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和决议,责令国务院撤销公安部、各省级政府制定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的现行户口管理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纠正全国户口管理上长达数十年的严重违法行为。

发起和撰稿: 程海 北京律师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sina.com
通信: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欧陆大厦A座1007室,邮编100101,电话
署名人签名:

2010年3月5日

注:本文关于现代化和城市化的主要数据资料,主要来自高珮义博士《中外城市化比较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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